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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
就业“药”知道—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2-06-09

就业“药”知道—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一、就业权益小常识

就业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以及应获得的利益,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就业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高校毕业生作为青年就业的重要群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除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就业权益外,在就业求职中还享有就业信息知情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履约及求偿权等。

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教育部关于就业工作的“三严禁”“四不准”

“三严禁”:

1.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

2.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

3.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四不准”:

1.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2.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3.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4.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二、就业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增强维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1.增强维权意识,主动了解大学生就业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毕业生应主动了解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重要前提。同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毕业生在就业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社保、年休假等;对某些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签约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学校。

2.依法依规就业,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明确毕业生个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本。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要注意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看清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合法,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否完备,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否明确等,切忌盲目填写。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3.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另一方面,也要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使用夸大待遇条件等欺骗手段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危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尚不够成熟完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等原因,在就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情况。一经发现,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就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与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保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相应查处。如《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名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针对侵害就业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救济途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学校进行协商;由地方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毕业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毕业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前两种方法效率高,易于操作;后两种程序复杂,但更具权威性。

三、案例评析

案例一 遭遇虛假招聘

案例

北京某高校毕业生小边收到了某电子公司的录取信,信中说,这家单位看到她的个人简历之后,认为符合他们公司的用人要求,决定录用她,并为她建立了个人档案,承诺除了基本的工资待遇外,还会给她办理国家规定的保险。基于公司是经营电子产品的,每个新进员工需缴纳2000元的上岗风险押金。因为小边去过那家公司,公司看上去颇有实力,所以就未加怀疑地交了押金,公司也开了收据,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用工合同。但是当小边按规定日期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紧锁,公司的招聘人员都不知去了哪,这时小边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评析

此案例是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聘骗取毕业生钱财的案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在招聘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也有对劳动者不得收取财物的相应规定。对于小边这样刚刚进入就业市场的毕业生,毫无社会和工作经验的弱势群体,容易被非法招聘欺骗。大学生在校期间一定要注意加强就业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据学校的就业管理和流程,谨慎签订就业协议。在寻求工作中,如有疑问和对用人单位的不正当行为有疑义的,应及时同就业中心的老师协商解决,寻求解决办法,自觉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不受非法招聘行为的侵害。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提示

●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特殊要求需缴纳某种费用,一定要深入了解,理性分析,即便对方表示可以出具发票、收据,也要谨慎交费。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案例二 谨防非法中介

案例

大四学生小成在即将毕业时看到一则某公司的“招聘启事”,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让她前去面试。小成赶到公司,发现是一家职业介绍所。他们承诺,先交200元工作推荐费、30元资料费,保证一周内即可推荐上岗。小成见介绍所人来人往,便交了相关的费用。一个星期后,对方打来电话通知她到某公司上班。小成兴冲冲地去那家公司,结果那家公司的招聘早已结束了。小成非常气愤,又去找那家职业介绍所,对方称可能搞错了,让她再耐心等待。此后他们通知小成去的单位,有的是临时性的岗位,有的是她去了公司发现根本没有招聘这回事,小成最后才明白自己受骗了。

评析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主要业务是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非法职介,是指未经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等批准而从事职介、中介的非法机构。不少非法职介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向求职者收取中介费、资料费等各类费用,求职者却得不到许诺的工作。有的非法职介打着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等旗号,用诸如“很快能找到工作”“一周内上岗”“高薪聘请”等承诺骗取求职者信任。有的非法职介与非法招聘单位假戏真做,提供过期或虚假招聘信息给求职者,求职者过去应聘,却要缴纳中介费、培训费、资料费、上岗费等,而且迟迟不能上岗。

法律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提示

●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选自:2021版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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