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药”知道—引进毕业生政策之北京篇
科普小知识:
Q: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当前,与毕业生求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7月1日起修订版实施。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就业平等等环节的规定都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引进毕业生政策之北京篇
2021年7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
1.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3)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4)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2.引进毕业生的范围及要求
(1)引进范围: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指户口保存在学校或原籍,档案保存在学校或户籍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未就业毕业生,或毕业后在拟引进的单位实现初次就业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2)年龄要求: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3)专业要求: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4)其他条件: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②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③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 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④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⑤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⑥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3.实行计划单列的引进项目
(1)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北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2)北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3)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4.符合条件的创业毕业生可申请引进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1)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3)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5.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6.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将停止办理落户
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选自:2021版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