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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
就业“药”知道—与毕业生有关的就业概念(一)
发布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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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毕业、结业与肄业

二 生源地

三 毕业去向

四 派遣、二分、待分、改派

五 委培、定向与非定向

六 推荐表、接收函

七 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一、毕业、结业与肆业

(一)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二)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生毕业离校前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结业生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其二分回生源地。

(三)肄业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对肄业的本专科生,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于退学(肄业)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生源地


一般而言,生源地是指高考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本专科生(含高职,下同)和研究生略有不同。

(一)本专科生的生源地

本专科生的生源地是指高考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一般在哪个省市(自治区)参加高考,就是哪个省市(自治区)的生源。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北京地区的体育、艺术类中专学校招收的非北京户籍学生考入大学的,其生源地仍为考入上述中专学校前户籍所在地,而非高考前户籍所在地。

(二)研究生的生源地

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由本科起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确定按照本专科生生源地确定原则而定;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原则上以工作地为生源地,若读研时户口已经迁人学校集体户,则需要以落户地的政策为准。以北京市为例,如果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且户口落在北京,读研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在就业时可按北京生源就业,但未就业的则只能二分回本科生时生源地。


三、毕业去向

毕业去向主要是指毕业生的就业状态,主要分为就业、升学、未就业三大类,其中就业包含协议和合同就业(如签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业、应聘科研助理、应征义务兵、参加基层项目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如自由职业等);升学包含国内升学(如专升本、第二学位、研究生)和出国出境深造;未就业包含暂不就业和待就业。

毕业去向直接决定了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转接手续的办理方式。如派遣的毕业生可以办理就业报到证,考研的毕业生则不能办理就业报到证等。


四、派遣、二分、待分、改派

(一)派遣

派遣是指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学校为其出具就业报到证,并在其毕业后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入接收单位的就业形式。其中对于接收单位,要求其具备能够接收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的资格。如北京生源毕业生要派遣到北京单位,需该单位能够接收毕业生档案或委托相应公共人才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若单位不能接收学生档案或未在相应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开户,则只能将学生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非京生源毕业生要派遣到北京单位,则要求接收单位必须能够接收毕业生的户口档案,若单位无京外生源户口接收指标,则不能办理就业派遣手续,这种情况下,只能为毕业生办理二分回原籍的手续。

(二)二分

二分是指毕业生毕业时由于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落实了灵活就业单位[单位无法接收毕业生档案(如北京生源) 或单位无法解决京外生源毕业生户口]、准备毕业后再参加研究生考试或申请出国等原因,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毕业生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落实其就业或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

办理二分手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办理派遣手续。办理二分手续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离校后落实北京就业单位的,按北京市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分

待分是指毕业时由于一定原因将户口档案暂时留存学校的一种状态,如毕业时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暂时留在学校,待服务期满并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就业手续。待分须符合北京市及学校关于毕业生户档暂存留校的相关条件。

(四)改派

改派是指在学校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毕业生核发报到证后,毕业生更换用人单位并申请换发就业报到证的做法。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8]3号)要求,调整改派应在毕业生自派遭之日起的1年内进行,超过时间不予受理。因此,申请改派的毕业生应注意向学校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订协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得改派。毕业生就业1年以后的调整,按在职流动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教育部门受理范畴;定向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生履约管理的通知》(京教学[2017)4号)执行。

改派须注意事项:

1.申请改派至用人单位的,须满足毕业两年内和派遭1年内两个基本条件。

2.无特殊情况申请改派,毕业后无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改派的,原则上就业部门不予受理。

3.毕业生申请改派的,须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且退回原就业报到证。

4.档案已发至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待用人单位将档案退回学校后,方可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5.未经学校允许,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将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学校。

6.定向生应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到原定向单位(地区)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


五、委培、定向与非定向

招生时,学生培养方式区分为委培、定向、非定向。

(一)委培

委培一般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也有脱产的,就业时要按照委培协议回原单位。

(二)定向

“定向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培养方式为定向的学生,包括单位和地区定向生。

定向生计划是国家为保障民族地区、贫困落后和艰苦地区发展,以及部分重点单位获得优秀人才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定向生教育,严格履约管理,确保定向生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非定向

除上述两类培养方式,其余绝大部分毕业生培养方式为非定向。除非有特别政策规定(如免费师范生),非定向毕业生就业没有限制。


六、推荐表、接收函

(一)推荐表

毕业生排荐表是由毕业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由北京市教委制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印制,通过北京地区各高校发放。发放对象是具有派遭资格的非定向毕业生以及仅限定就业区域但无具体定向单位的定向生,如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毕业生。

一般说来,推荐表有如下作用:

1.推荐表是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只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委培生、有具体定向单位的定向生、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没有推荐表。

2.推荐表是毕业生申请人事接收函、报考公务员等的必备资料。

按照北京市人社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毕业生接收函,推荐表是必须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之一。同时,如果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必须提交推荐表。

3.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推荐表内容需要经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接收函

接收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该用人单位接收该毕业生的证明材料。与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签三方协议的,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人事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毕业生接收函等;与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签三方协议的,应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毕业生接收函式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接收函式样


七、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依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通知,各省级高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对就业协议书内容和形式进行修订和完善。目前,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修订后统一印发,用于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三方协议”。

就业协议书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含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毕业生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地址,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和用人单位意见等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学校意见,包含学校联系人、院(系、所)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内容,由学校就业主管部填写。

就业协议书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安排毕业生就业;学校按照就业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办理就业手续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对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愿意接收、学生愿意去此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对三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就业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效力,需要当事人严格遵守。

(二)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合同,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施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一般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目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

(三)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适用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就业协议适用依据为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二者法律效力区别较大。

2.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前,在规定期限内就确定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4.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5.法律适用不同

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事法律,因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违约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选自:2021版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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