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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课题
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2-12



第一条 总 则

为使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围绕确定的研究方向和长期发展目标,开展持续稳定深入的科学研究,提高实验室整体研究水平,本实验室利用实验室主任基金设立“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自主课题”)。为规范、安全、高效使用自主课题经费,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立项原则

围绕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的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项目。优先资助意义重大且已取得较好前期研究基础,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自主课题以实验室重点任务和研究方向为主导,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主要资助以下研究方向:

1. 民族医药理论的挖掘与传承研究

2. 民族药防治高发疑难疾病研究

3. 民族药资源及其可持续发展研究

第四条 课题申请和批准

(一)资助对象

自主课题研究成员应为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团队。

(二)资助方式

自主课题按照重点实验室既定研究方向设立,每个方向每年开放3-4个名额,课题资助年限为1-2年,资助经费强度为3-5万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以及相关的差旅费等。

自主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课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其它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申请程序

自主课题实行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制。实验室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1. 自主课题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提出申请,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分别成立自主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2名)和实验室内相应研究方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3名)组成。

2. 自主研究课题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自主研究课题的评审、检查和验收。

3. 实验室按时组织对自主课题的验收,验收前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验收报告、和成果证明材料。不能按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实验室提交书面说明。对验收优秀的课题,实验室将给予滚动支持。

第五条 课题实施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自主课题负责人有序的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对自主课题实施制定如下规定:

1. 对通过评审的自主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计划任务书,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立项。

2. 获得立项资助的自主课题,实验室将经费额度下拨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研究经费实行研究方向统筹下的课题单独核算。

3. 经费报销程序:

(1)填写《重点实验室经费支出审批单》,以及《中央民族大学日常差旅费报销单》、《中央民族大学财务报销支出明细单》等相关报销单(遵照中央民族大学财务报销程序),经研究方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将上述报销单与票据一并交于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秘书;

(2)实验室办公室对票据、金额等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主任审批。

(4)课题负责人取回已签票据后自行报账。

(5)报销后将最终实报金额报送重点实验室秘书,存档备案。

4.  课题结题验收前,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上报课题经费支出说明。课题负责人需严格遵循课题计划任务书安排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科研成果署名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各课题组发表论文和有关成果时采用以下署名方式:

1. 实验室名称:

中文名称: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央民族大学)

英文名称:Key Laboratory of Ethnomedicine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Ministry of Education

2. 地址栏书写格式:“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Key Laboratory of Ethnomedicine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Ministry of Education, Beijing 100081, P. R. China”;

3. 经费资助书写格式:“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央民族大学)自主课题资助(编号)”, “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of Ethnomedicine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 )”。

各课题组应按照署名规范,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重点实验室在年终考核时只考虑第一单位署名为“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央民族大学)”的科研成果。未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只能作为合作成果,在有关奖励和资助中不予考虑。

第七条 附则

民族医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对此管理条例进行解释。本试行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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