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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药”知道——主要就业项目(二) ——选自2024届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用手册
发布日期:2024-02-16


就业“药”知道——主要就业项目(二)

   ——选自2024届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用手册

(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行为特征的组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国际奥委会、国际红十字会、国际足联等。

2017年,教育部出台《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支持:

1.加大资助力度

国家留学基金委进一步拓展国际组织实习项目领域和范围,制定选派管理办法,将高校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进行选派的学生以及自行联系获得国际组织实习岗位的学生,纳入资助范畴,经评审后予以资助。

2.完善教学管理

高校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学生实习期满后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经审查合格后同意复学,并可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公共必修课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3.优化就业服务

到国际组织实习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手续。超过两年的,学校将其在校生户口及档案迁回家庭所在地。

4.支持升学深造

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育况,将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根据《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计划选派550人到国际组织实习。

1.实习项目申报渠道

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包括两个申报渠道: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渠道;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

2.实习项目重点资助对象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重点资助到主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实习地点应为海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及总部外机构办事处等。

重点资助的国际组织名单可参考外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官方网站。

外交部国际和地区组织专栏:

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 gjhdqzz_68196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组织人才信息服务网: http://io.mohrss.gov.cn

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 https://gj.ncss.cn

国外有关政府、社团、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等暂不纳入资助范围。

3.实习期限

实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以拟实习单位规定为准。实习结束前如获同一岗位延期,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延长资助一次,延期后总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资助金额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资助期限为3-12个月。通过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渠道和自行申请渠道录取的国际组织实习人员资助标准统一确定为1800欧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 2500瑞士法郎/人·月。以国际组织实习人员目的国发放币种确定应享受的资助标准。如实习目的国发放币种为其他币种,按美元标准发放。赴艰苦地区的国际组织实习人员相应提供艰苦地区补贴,具体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

5.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2)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32周岁(特殊岗位要求除外)。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献身精神。

(5)国内、国外本科及以上在校生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含在资助期内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在职人员)

(6)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7)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8)具备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9)外语水平良好,精通英语或掌握国际组织使用的其他语言,达到相应国际组织的语言要求。

6.申请方式

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际组织派出的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 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渠道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派出的申请人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

相关政策详情见本章附录《就业创业法规政策目录》。


(六)科研助理岗位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等工作的人员。

2020年6月,科技部、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面向高校毕业生设立科研助理岗位。三年来,高校毕业生中有数十万人走上了科研助理岗位。仅2022年,科研助理岗位就吸纳了17.9万人就业,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 15万人。

2023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丁薛祥副总理在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科技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3]124号),持续推进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全力做好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总体要求

(1)重大意义

科研助理岗位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促进就业的有力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构建与科技计划相适应的专业化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紧密结合,讲求精准、讲求实效,努力扩大市场化岗位吸纳规模,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科技研发、高新技术企业成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发挥科技计划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强化央地协调,广泛动员部署,做好宣传引导,深入开发岗位资源,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完成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任务目标。

2.主要任务

(1)部属高校、中央院所、中央企业等单位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各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在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岗位,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国家高新区和自创区主动作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178家国家高新区和23个自创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积极动员国家高新区、自创区以及区内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3)各地方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国家、地方各级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面向省属高校、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高新区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力度。

3.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等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相关工作。

(2)发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农高区、农业科技园、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载体。强化上述项目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3)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政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科研助理岗位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剂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剂。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4)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的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7月15日、7月30日、8月15日、8月30日前报送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报送要求另行通知)。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来源 | 北京高校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

整理 | 吉克伍牛

排版 |袁金桦

审核 | 路义旭、唐丽、李艳艳、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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